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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的正确使用原则

一、医疗机构在使用抗菌药物中常发生的4种不合理现象

一些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存在着无使用抗菌药物指征情况下使用抗菌药物,尤其是门诊一些发热病人,包括非感染性发热者,往往是边用抗生素治疗,边做检查。

 1、未进行血、尿常及药物敏感试验等。实验室检查而使用抗菌药物。只有根据患者的症状、体征及血、尿常规等实验室检查结果,初步诊断为细菌性感染者以及经病原检查确诊为细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

2、病毒感染。使用抗菌药物,比较常见的是上呼吸道感染,事实上病毒引起上呼吸道感染占90%以上,抗生素对病毒的感染治疗是无效的。只有当病毒感染损伤了局部粘膜,致病菌入侵引起细菌感染,才需使用抗生素。

 3、用药不当:

A、用药量偏高或偏低。药物有其常用量,剂量增加时,疗效可适当提高,但毒性反应随剂量增加而加重。有的药物剂量增加,疗效并不提高。

B、用药时间过长,无效而不及时更换或调换频繁。抗菌药物的血药浓度达到稳态发挥抗菌作用至少需要4~5个半衰期,需2~3天。所以抗菌药物频繁更换不能发挥疗效。

C、给药方法不当。青霉素、先锋霉素、庆大霉素、红霉素等全日剂量1次静脉滴注。给药间隔时间过长,难以维持血药浓度。

4、不合理配伍。

二、正确使用抗菌药物的8个基本原则

1、抗菌药物是指具有杀菌或抑菌活性,主要供全身应用(个别也可局部应用)的抗生素以及喹诺酮类、磺胺类、硝基咪唑类、硝基呋喃类等化学合成药。以上各类药物均列入到我院抗菌药物临床使用的管理范围。

2、临床医生使用抗菌药物应严格掌握适应症。抗菌药物应用与细菌、衣原体、支原体、立克次体、真菌等所致的感染性疾病,非上述病原体感染原则上不得使用抗菌药物。

3、抗菌药物的使用应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抗菌药物的合理应用体现在选择的药物品种、剂量、用药时间、给药途径、疗程是否与患者的感染状况及其生理、病理状态相适宜,目的是有效控制感染,同时防止人体内菌群失调,减少患者药物不良反应与细菌耐药性的产生。尽量以相对窄谱、价格低廉的第一线抗菌药物为主,二、三线药物的使用应有明确依据。

4、力争在使用抗菌药物治疗前及更改抗菌药物前有样必采,及时送病原学检查及药敏试验,以期获得用药的科学依据,并为调整用药方案提供参考。未获病原学检查结果前或病情不允许耽误的情况下,可根据临床诊断针对最可能的病原菌,进行经验治疗。一旦获得培养结果,则应根据该病原菌的固有耐药性与获得性耐药特点以及药敏试验结果、临床用药效果等决定是否对治疗方案进行合理调整,进行目标治疗。

5、细菌培养与药敏试验结果必须结合临床表现评价其意义,应排除污染菌、正常菌群和寄殖菌的可能,无感染表现的阳性结果多无意义。

6、抗菌药物的更换:一般感染患者用药72小时(重症感染48小时)后,可根据临床反应或临床微生物检查结果,决定是否需要更换所用抗菌药物。

7、抗菌药物使用疗程:一般待感染症状、体征及实验室检查明显好转或恢复正常后再继续用药2—3天,特殊感染按特定疗程执行。

8、不应过分依赖抗菌药物,抗菌治疗的同时不可忽视必要的综合治疗,有局部病灶者需同时进行局部引流等治疗。

三、抗菌药物联合应用的理论依据

抗菌药物联合在体外或动物体内可表现为“无关”、“相加”、“协同”和“拮抗”四种作用,人体内除非有严格对照的临床试验,这些作用不易判断或鉴别。无关作用指联合应用后总的作用不超过联合用药中较强者,等于两者相加的总和称为相加作用,联合后的效果超过各药作用之和为协同作用,拮抗作用为联合用药的作用因相互发生抵消而减弱。

根据抗生素对微生物的作用方式,目前将抗生素分为四大类,第一类为繁殖期杀菌剂如青霉素、头孢菌素、氟喹诺酮类等;第二类为静止期杀菌剂如氨基糖苷类、多黏菌素类等(对繁殖期及静止期细菌均有杀菌作用);第三类为快效抑菌剂如四环素类、氯霉素类及大环内酯类抗生素等;第四类为慢效抑菌剂如磺胺类、环丝氨酸等。其中一类和二类常联合应用,如β-内酰胺类与氨基糖苷类联合治疗感染性心内膜炎,机制为β-内酰胺类可作用于细菌细胞壁转肽酶造成细胞壁的缺损而有利于氨基糖苷类进入细胞内作用于靶位所致。第三类可因快速阻断了细菌细胞蛋白质合成使细菌处于静止状态致使作用于细菌繁殖期的一类药物活性减弱;第三类与第二类合用可获得相加或协同作用;四类慢效抑菌剂不会影响一类药物的杀菌作用;同类抗生素也可合用,但作用机制或作用方式相同的抗菌药物合用,有可能增加毒性或因诱导灭活酶的产生或竞争同一靶位而出现拮抗现象。

四、抗菌药物的三级分类法

(一)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

1、青霉素类:青霉素、卞星青霉素(注射剂)、氨苄西林(注射剂)、苯唑青霉素(注射剂)、阿莫西林、哌拉西林钠(注射剂)。

2、头孢菌素类:头孢氨苄、头孢羟氨苄、头孢唑林钠(注射剂)、头孢拉定。

3、氨基糖苷类:庆大霉素、卡那霉素、阿米卡星(注射剂)、新霉素(片剂)。

4、酰胺醇类:氯霉素。

5、四环素类:四环素(片剂)、土霉素(片剂)、多西环素(片剂、胶囊剂)。

6、大环内酯类:红霉素、琥乙红霉素(片剂、胶囊剂、颗粒剂)、麦迪霉素、乙酰旋霉素。

7、磺胺类药:磺胺嘧啶、复方磺胺甲恶唑、柳氮磺吡啶、磺胺嘧啶锌(散剂、软膏剂)、磺胺、嘧啶银(软膏剂)、磺胺酰钠。

8、喹诺酮类:吡哌酸(片剂、胶囊剂)、诺氟沙星(片剂、胶囊剂)、环丙沙星、氧氟沙星、左氧氟沙星。

9、硝基米唑类:甲硝唑。

10、硝基呋喃类:呋喃妥因(片剂、胶囊剂)、呋喃唑酮(片剂、胶囊剂)。

11、抗结核病药类:异烟肼、对氨基水杨酸钠、利福平、利福定、乙胺丁醇(片剂、胶囊剂)、链霉素、吡嗪酰胺。

12、抗真菌药类:大蒜素、制霉素(片剂)、克霉唑。

13、其他抗真菌药物:小檗碱(片剂)、林可霉素、磷霉素。

 (二)限制使用抗菌药物

1、青霉素类:青霉素V(片剂、颗粒剂)、氯唑西林钠(颗粒剂、注射剂)、阿洛西林钠(注射剂)、美洛西林钠(注射剂)、阿莫西林钠-双氯西林钠(胶囊剂)。

2、头孢菌素类:头孢硫咪、头孢克洛(片剂、胶囊剂、颗粒剂)、头孢美唑(注射剂)、头孢呋辛钠、头孢西丁钠(注射剂)、头孢曲松钠(注射剂)、头孢哌酮钠(注射剂)、头孢他啶(注射剂)、拉氧头孢钠、头孢唑肟、头孢噻肟钠(注射剂)、氨曲南(注射剂)。

3、氨基糖苷类:妥布霉素、奈替米星、依替米星、大观霉素。

4、B-内酰胺类抗生素与B-内酰胺酶抑制剂:舒他西林、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剂)、替卡西林-克拉维酸钾(注射剂)、哌拉西林钠-三唑巴坦钠(注射剂)、头孢哌酮-舒巴坦钠。

5、四环素类:米诺环素(片剂、胶囊剂、颗粒剂)。

6、大环内酯类:罗红霉素(片剂、胶囊剂、颗粒剂)、克拉霉素(片剂、干混悬剂)、阿奇霉素(片剂、注射剂)吉他霉素。

7、磺胺类药:甲氧苄啶。

8、喹诺酮类: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注射剂)、加替沙星、司氟沙星、芦氟沙星、氟罗沙星(注射剂)。

9、硝基米唑类:替硝唑、奥硝唑。

10、抗结核病药类:乙硫异烟胺、丙硫异烟胺、利福喷汀(片剂、胶囊剂)、利福布汀、利福平-异烟肼、利福平-异烟肼-吡嗪酰胺、环丝氨酸。

11、抗真菌类:咪康唑、酮康唑(片剂、胶囊剂)、伊曲康唑(片剂、胶囊剂)、氟康唑、氟胞嘧啶、特比萘芬。

12、、其他抗真菌药物:克林霉素、多粘菌素。

 (三)特殊使用抗菌药物

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拉宁、两性霉素、B亚安培南-西司他丁钠、美罗培南、帕尼培南-倍他米隆(注射剂)头孢吡肟、头孢匹罗、头孢克定、莫西沙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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