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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食品何日不再“先上架再下架”

更有人呼吁,应该整合这些执法部门实行一个大部制管理下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一管到底,但是这也面临着人员庞大、机构复杂的问题。全国政协委员、农工党成员谢天佑在媒体上就曾公开表示,问题不在于是垂直管理还是属地管理,垂直管理并不能真正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应该建立执法责任追究体制,对失职的部门和官员严肃追责。据悉,一些地方已开始认识到改革的必要性。深圳就准备构建“大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将原质监、工商、卫生部门的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统一划归到新成立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这种食品监管体制下,其食品安全的生产、流通、消费将由一个部门监管,改变了食品在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四个环节分段监管的状况。违法成本低不良商家铤而走险维权成本大消费者不愿较真新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一大亮点是两倍索赔变成十倍。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相比之前问题食品依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条款,消费者可对经营者进行双倍索赔,算是一个不小的进步。尽管各地不断曝出消费者获得十倍赔偿的消息,但经记者随机对10位消费者的调查显示,半数以上的消费者认为维权成本较大。在消费者看来,如果购买食品出现问题,只能凭购物小票到零售企业要求赔偿,而多数消费者都没有长期保留小票的习惯,这就面临着举证或者第三方机构检验的困难。同时,一些问题食品在食用后身体并不能立刻发生反应,如何对这类情况进行鉴定也成为他们关心的问题。消费者认为,十倍于问题食品的价格多在数百元以内,“退一赔十”无法解决消费者因食用伪劣食品所造成的损失,也根本难以达到制止售假行为的目的。即使告到法庭,可能还要一审、二审,诉讼时间太长使得很多消费者放弃了维权。另外,对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食品生产企业的惩罚,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相同的情况发生在美国,如果生产企业遭到消费者的起诉,法庭动辄会判处上亿,甚至几十亿美元的惩罚性罚款,一些企业甚至可能会被迫倒闭,企业害怕违法的巨大代价,就会自觉加强自律。1981年,美国一消费者就因驾驶福特一款汽车,途中汽车爆炸导致车上小孩烧伤。当时福特估算全部召回该款汽车并修复的成本为1亿美元,但车着火致人死亡大约赔偿20万美元,于是决定不召回。但意想不到的是,法庭最后判决福特赔偿其受害人1.25亿美元。另外,美国集团诉讼的制度也可以帮助单个消费者获得与强势生产企业对峙的机会。2007年美国默克制药公司就以赔偿48.5亿美元为代价,了结了美国近5万宗与旗下“万络”产品有关的集团诉讼。而在日本,1955年发生的森永奶粉案致使130多名婴儿死亡、上万名婴儿患病后,日本开始建立长期补偿受害人的基金,由企业长期承担赔偿责任。企业可能因问题食品丑闻而破产,或者其全部的资产还不够长期赔偿受害者。我国《食品安全法》尽管对违法企业加大了处罚力度,甚至还涉及到相关刑事处罚,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专家表示,在目前环境下,企业被吊销许可证的情况比较少。对于大企业来说,数万元的罚款就如“隔靴搔痒”;而对于擅长游击战的大批小作坊来说,纵使失手落网被查封,也能快速在另一个地方“安营扎寨”。处罚机制偏软,罚款额度不高,指望小商家自觉守法就成了一种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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