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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培训的目的_职业病防治的方针

职业病防治的原则

职业病防治法培训的目的_职业病防治的方针

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贯彻分类管理和综合治理的原则。

1.分类管理

分类管理是指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根据不同的职业病危害的致病性质、严重程度等,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在职业病防治法中,分类管理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法定职业病的目录管理。职业病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职业病是指所有与职业活动有关的疾病,狭义的职业病是指特定的职业病目录上列明的职业病。《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了职业病的定义和名单管理的原则。

(2)建设项目的分类管理。《职业病防治法》将建设项目分为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两类。规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在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对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上述规定外,还规定其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3)特殊职业病危害的管理。《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特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综合治理

《职业病防治法》所规定的综合治理原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在职业病防治活动中应当采取一切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措施,包括立法、行政、经济、科技、民主管理和社会监督等。

(2)职业病防治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应当建立全面的社会管理体系。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工合作,实现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有效管理。

(3)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要通过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用无害替代工艺、采取工程防护设施、配备个人防护用品、提高劳动者防护意识等各种措施,达到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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